失信行为的情形

公积金失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未及时提取住房公积金、挪用住房公积金、虚构或提供虚假信息骗取住房公积金、恶意拖欠住房公积金等。

失信登记的期限

失信行为记录的保存期限为5年。从失信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满5年后自动解除失信登记。

失信单位的认定

公积金失信单位是指未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未及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未按照规定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未配合管理机构对失信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未履行被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等。

失信惩戒措施

对失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公积金管理机构将采取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住房公积金贷款、提高贷款利率、停止住房公积金提取、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发送预警信息等。

解除失信登记的条件

失信单位或个人需要解除失信登记,需满足以下条件:已纠正失信行为、已偿还全部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已缴纳滞纳金、已消除不良影响、不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失信查询方式

单位和个人可通过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微信公众号、柜面等渠道查询失信记录。失信查询结果仅供公积金管理机构使用,不得对外公开。


长房金发〔2019〕17号

各科室、各管理部、潞矿分中心及12329热线中心:

为营造良好的住房公积金发展环境,维护广大缴存人员的合法权益,倡导单位和个人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及山西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晋政发〔2017〕3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长治市住房公积金失信管理办法》,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四届二次会议通过,现经4月3日主任办公会决定,从5月1日起实行。请各部门认真组织学习,加强贯彻落实。

此通知

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4月3日

附件:长治市住房公积金失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有序运行,营造良好的住房公积金发展环境,维护广大缴存人员的合法权益,倡导单位和个人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及山西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晋政发〔2017〕3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有关联的单位和个人所发生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及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