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职工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制定本办法。

委托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扬州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工作居住证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并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贷款条件的职工。

委托手续

职工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下列材料:1. 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2. 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合同或协议;3. 商业性贷款发放凭证或银行还贷卡交易对账单;4. 职工本人身份证。

提取额度

职工每月委托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度,原则上不超过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缴存额的50%。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委托提取金额的,应当按账户余额提取。

提取期限

职工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还款期限。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提前还清的,职工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期限相应缩短。

提取方式

职工委托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接划转至指定的商业银行账户用于偿还职工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其他

职工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期间,不得中断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中断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应当停止委托提取。


扬金管﹝2019﹞54号

各分中心、管理部,市中心各处室,各承办银行:

现将《扬州市职工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12月16日

扬州市职工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

为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减轻借款职工还贷压力,进一步方便职工群众办理业务,根据《扬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职工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下称“委托逐月提取”),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下称“公积金”)的职工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市公积金中心”),在其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下称“住房商贷”)期间,依据其每月偿还住房商贷情况,于次月约定日提取其缴存账户中的部分资金(含住房补贴,并优先提取住房补贴),并划转至本人指定银行借记卡账户中(下称“打款”)。

办理委托逐月提取业务的对象为住房商贷的主借款人及其配偶。

如职工及配偶有在偿的公积金贷款(包括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部分,下同),应当优先委托偿还公积金贷款,在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可申请委托逐月提取。

已绑定其他还贷提取方式的职工,应当先解除绑定,再申请委托逐月提取。

二、市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行政(服务)区域内委托逐月提取的管理工作;分支机构按照授权,承办委托逐月提取的具体业务;市公积金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与商贷银行(即职工可申请办理委托逐月提取业务的住房商贷所在银行)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责,并严格履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