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和职工缴存基数调整的重要意义

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利于提高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增加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此外,提高缴存基数,有利于提高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满足职工购买住房和改善居住条件的需求,从而促进住房消费,带动相关产业发展,稳定经济增长。

调整缴存基数的范围

该通知明确,调整缴存基数范围为:温州市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永嘉县、平阳县、苍南县、文成县、泰顺县、瑞安市、乐清市和永嘉沿海产业集聚区(以下简称市区)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标准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不得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根据温州市201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7155元的情况,市区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32991元,上限为141465元。

缴存基数调整对个人影响

缴存基数的调整将直接影响缴存额和贷款额度的变化。缴存基数提高后,职工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也会相应增加。同时,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贷款额度也会提高,从而有利于更大限度地满足职工的住房需求。

缴存基数调整对单位影响

缴存基数的提高会增加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从而影响单位的资金成本。不过,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也有利于单位留住和吸引人才,稳定职工队伍,并通过提高职工福利水平增强单位的竞争力。

调整时间和方式

缴存基数调整从2018年3月1日起实施。各缴存单位应按照规定及时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并于每月10日前足额上缴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可通过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www.wzzfgjj.gov.cn)、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综合业务系统等渠道进行缴存。


市、区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监发〔2016〕184号)和省建设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联合下发的《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函金监字〔2018〕602号)及《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温政办〔2007〕94号)等的规定,结合我市市区的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18年7月份起,对我市市区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调整。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存比例

2018年度(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下同)我市市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按各12%执行。企业、民办非企业及其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为12%,缴存单位可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再履行报批手续。

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按《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办法》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缴存比例降至低于5%下限或者缓缴。经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市管理中心审批,审核审批时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