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房贷款额度

职工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额度,最高不超过其家庭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4倍。职工连续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贷款额度的30%的,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5倍。

贷款期限

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职工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65年,年龄不足22周岁的,贷款期限不超过20年。已享受过一次或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再次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0年。

贷款利率

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型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由经办银行根据市场情况自主确定实际贷款利率。

贷款用途

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购买本市范围内的住房,不得用于购买商业用房、车库、地下室等非住宅类房产。职工购买新建住房的,贷款用途还包括用于支付契税、房屋维修基金、前期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

还款方式

个人住房贷款的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或等额本金还款。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方式的,每月还款金额固定,但随着贷款时间的推移,利息逐月减少,本金逐月增加。选择等额本金还款方式的,每月还款本金固定,每月还款利息逐月减少。


乐住公委〔2018〕5号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各房地产开发商、营销商:

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及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精神,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现行的《乐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经2018年8月15日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8年第二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乐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8年8月27日

附件

乐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细则(经2018年8月15日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职工基本住房消费,规范乐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四川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细则所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运用住房公积金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本管理细则适用于所有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包括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部分等其他形式的公积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