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太原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

根据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要求,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现就2017年度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调整时间

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缴存基数调整

缴存基数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在太原市2016年度工资指导线以下的,其缴存基数为工资指导线;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在太原市2016年度工资指导线以上的,其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太原市2016年度工资指导线为2154元。


缴存比例调整

职工个人缴存比例由7%调整为8%;单位缴存比例由8%提高至9%。


缴存额计算

调整后的缴存额=职工缴存基数×(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单位缴存比例)。


补充说明

1. 各单位应在2017年1月15日前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报送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申报表;

2. 2017年度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年度最高缴存限额为12492元;

3. 对于因单位拖欠或不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导致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而影响职工申请住房贷款的,职工可按规定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补缴申请。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将对2017年度(即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各单位应当在办理2017年6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后,自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之间,进行本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逾期调整,应当从7月份开始补缴。

二、调整范围

太原地区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均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调整。

三、调整内容

(一)严格执行基数标准

1、自2017年7月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6年1月至12月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确定后,在本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

2、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为,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实际发放工资月数;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具体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同时还包括按月、按季、按年发放的属于工资总额范围的奖励性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