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住〔2018〕42号
各分中心、管理部: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稳健运行,现就规范我市异地转移接续、提取,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异地转移接续政策
缴存职工申请将异地账户余额转移到我市时,须在我市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申请时账户须为正常缴存状态。该政策已于2018年7月18日起执行。
二、规范明确有关提取政策
(一)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本市单位为其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账户余额自动转移合并;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封存满半年后,在本市未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以及离开我市且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外地户籍职工可以办理销户提取手续。
(二)单位为职工办理账户封存手续时需提供解除或终止合同证明,职工销户提取时无需再提供该证明。
(三)职工购买公寓,土地使用期限为70年的或虽然使用期限70年以下,但经规划部门批准用途为住宅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按住建部办公厅要求,对超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相关文件规定范围的提取政策进行规范,取消“购买自住住房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