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程序,根据《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厦门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下职工按照社会保障有关规定,需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的,适用本办法: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个体工商户业主以及灵活就业人员;

(二)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全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劳动能力鉴定具体事务工作由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负责。

第四条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以下简称因病鉴定)是指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后,在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的鉴定专家组通过医学检查,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进行评定的活动。

第五条因病鉴定依据国家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有关标准进行。

第二章因病鉴定程序

第一节申请

第六条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经系统治疗后影响劳动能力的,由用人单位对其申请条件进行确认后,向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提出鉴定申请;个体工商户业主和灵活就业人员,经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对其申请条件进行确认后,向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提出鉴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