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关于公积金缴存管理规定

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定,职工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其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职工连续缴存公积金最长年限

职工连续缴存公积金最长年限为35年。其中,男职工是从22岁至57岁;女职工是从22岁至52岁。达到最长缴存年限的职工,可以继续缴存至退休年龄,但不再享受公积金贷款优惠利率。

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职工工资的5%-12%,其中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为5%-10%,用人单位缴存比例为5%-2%。职工和用人单位缴存比例合计不得超过职工工资的12%。

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在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出境定居。

公积金封存期限

职工因离职、解除劳动关系等原因中断公积金缴存后,公积金账户可封存。封存期限最长为3年。在封存期限内,职工可随时提取公积金余额。

异地转移公积金

职工因工作调动、户口迁移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转移公积金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异地转移。公积金转移后,职工可在转移地继续缴存公积金并享受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

公积金违规缴存处理

用人单位违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责令其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由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

第三条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本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由单位在国家规定的区间选定,缴存比例取1%的整数倍。单位的分支机构具有独立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的,可以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港澳台居民与外国人士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所称职工的,所在单位及其本人可以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

第五条单位和职工应当按照本规定向公积金中心确定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以下简称业务网点)或者住房公积金自助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自助服务平台)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以下简称缴存业务);相关业务表格、协议文本,可以在业务网点领取或者在公积金中心网站下载。单位和职工按本规定办理缴存业务的,应当提供证明材料原件或者提供复印件核验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