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具体包括新建、购买、翻建、大修自有居住的成套房屋、与他人共有产权住房,或购买自住商品房的。

凡在黔南州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的职工,均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还款能力;在黔南州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已购买或拟购买住房,并已支付一定比例的购房首付款;能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合法有效的担保。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和《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单位和职工缴交的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住房的专项低息贷款。

职工购买的普通自住住房包括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二手普通自住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是指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所属管理部;受委托银行是指接受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委托办理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借款人是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借款申请,并从受委托银行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第四条贷款业务由受委托银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等内容代为办理。受委托银行应当根据国家有关住房贷款的规定履行相关金融职能,并监督使用和收回贷款本息。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黔南州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凡本州行政区域内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一年以上,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均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