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法》,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经梅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梅州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本人原所在单位上一年平均工资的60%。其中,上一年平均工资按本人原所在单位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

(二)失业保险金最高不得超过梅州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80%。

(三)失业保险金最低不得低于梅州市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50%。

二、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原因是什么?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法》和《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根据梅州市实际情况,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以更好地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

失业保险金标准是如何计算的?

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本人原所在单位上一年平均工资的60%,若原所在单位上一年发生亏损或停产停业等特殊情况,可按梅州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0%计算。

失业保险金最高和最低可以达到多少?

失业保险金最高不得超过梅州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80%,最低不得低于梅州市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50%。

本次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会对失业人员产生哪些影响?

本次调整将提高部分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水平,更好地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梅市人社规〔201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梅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梅市府函〔2018〕131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粤人社规〔2018〕2号)规定,从2018年7月1日起,全市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按全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410元的90%(1269元)计发。

本通知从2018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4月30日止。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梅州市财政局

2018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