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自治区政府同意,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建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桂人社规〔2018〕2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了更好的理解《实施意见》精神,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社会保障工作。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建立合理兼顾各类人员的社会保障待遇确定和正常调整机制;党的十九大要求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我区于2010年启动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2011年7月实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014年7月,在实现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全覆盖的基础上,将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区范围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截至2014年底,我区所有县(市、区)均已全部出台了当地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建立了制度名称、政策标准、经办服务、信息系统“四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多年来,各市、县(市、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精心组织实施,扎实稳妥推进,不断完善制度政策,规范经办服务管理,建立更加便民快捷高效的服务体系,在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助力扶贫脱困、调节收入分配、促进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已成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