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记者从佛山市民政局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中了解到,全市低保对象和低保临界对象在市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救助比例不低于90%,在市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救助比例不低于60%。低保对象和低保临界对象住院医疗救助年度报销最高限额为10万元,有条件的区可适当提高年度报销最高限额。

《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示时间截至2016年4月14日。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反馈至佛山市民政局。电子邮箱:531155782@qq.com;电话:0757—83330239(传真)。

低保临界对象首次纳入居民基本医保全额资助范围

《意见稿》明确,将扩大资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范围。

在全额资助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从2016年7月1日起,将低保临界对象(低保临界对象标准按佛山市低保标准上浮50%确定)纳入资助范围,全额资助低保临界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低保临界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不低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给予资助。

据悉,资助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从原资金渠道支出;资助低保临界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从原资金渠道和市、区医疗救助资金支出。

建立门诊特定病种医疗救助制度

根据《意见稿》,佛山将建立门诊特定病种医疗救助制度。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低保临界对象到市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诊查费、病历费。从2016年7月1日起,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低保临界对象因患“职工、居民医保门诊特定病种”疾病到市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经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个人需要支付的门诊医疗费用按80%的救助比例予以报销,年度报销最高限额为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