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相关证明材料具体实施细则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已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的,不再重复出具。

取消相关证明材料不影响公积金缴存和提取

取消相关证明材料不会影响公积金的缴存和提取,职工仍可凭身份证、缴存证明等基本材料办理相关业务。

电子化证明材料便于快捷办理

相关证明材料电子化后,可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的电子凭证模块获取,无需再提供纸质材料,方便快捷、省时省力。

完善信息系统保障信息安全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完善信息系统,确保电子化证明材料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职工可放心使用。

加强监管、规范管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加强监管,规范电子化证明材料的出具和使用,确保公积金制度平稳运行。

如有疑问,可咨询相关部门

职工如有疑问,可咨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客服热线或相关业务部门,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红房资<2018>19号

各部室: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保留证明材料清单的决定》(云政发[2018]23号)《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保留证明材料清单决定的通知》(红政发[2018]30号)和《红河州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认真抓好省人民政府取消和保留证明材料清单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红审改办函[2018]4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大“减证便民”力度,提升窗口服务水平,结合工作实际,现将取消相关证明材料通知如下:

一、取消证明材料

(一)职工死亡或者宣告死亡证明;

(二)法定继承人的证明材料;

(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四)本人及配偶的无房证明;

(五)重大疾病证明;

(六)亲属关系证明;

(七)自然灾害证明;

(八)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九)亲属关系证明(户口不在一本上的直系亲属);

(十)身份证复印件。

二、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管理部要严格落实相关要求,一律不得向服务对象索要已经取消的证明材料;

(二)各管理部要及时宣传取消和保留的证明材料清单,提高公众知晓率;

(三)本通知自2018年6月19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