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将2020年度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为:

个人缴存比例

个人缴存比例为月工资收入的5%至12%,由职工个人自主选择。职工首次缴存时选择缴存比例后,在缴存期间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确需变更,需征得单位同意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

单位缴存比例

单位缴存比例为月工资总额的5%至12%,由职工所在单位决定。单位缴存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职工平均缴存比例。单位职工平均缴存比例低于5%时,单位缴存比例为职工平均缴存比例。

缴存基数调整

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首次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的,缴存基数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自办理之日起执行。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近36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以近36个月月平均工资为缴存基数,近36个月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以近36个月月平均工资为缴存基数

职工工资变动

职工工资变动时,应当自工资变动之日起15日内,由本人或单位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进行缴存基数调整手续。未及时提出申请的,自提出申请之日起调整缴存基数。

申报及缴存

单位应当于每月15日前按时申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金额,并按时划转应缴住房公积金。单位负责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代扣代缴,职工个人应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为做好淄博市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缴存基数

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应当按照统计部门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作为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工资收入认定标准。

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淄博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2020年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19704元(淄博市2019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568元)。职工月平均工资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最低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各区县最低工资标准,其中张店区、淄川区、临淄区为1910元,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为1730元,高青县、沂源县为1550元。

二、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

自由职业者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24%。

三、劳务派遣、人事代理、合同用工人员等

应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4〕10号)、省住建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通知》(鲁建金字〔2017〕19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各单位应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人事代理、合同用工人员等缴存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