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市直就业困难人员申报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申请条件
符合规定的城乡困难人员,且年龄在16-60周岁之间,具有盐城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及参公管理单位户籍或居住证,且近两年内未在机关事业单位及参公管理单位工作过。

申报程序

申报方式
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认定程序

认定部门
由街道(乡镇)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初审,并报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复审。复审合格后,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发《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书》

认定有效期

有效期限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后可重新申请认定。在有效期内,申请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原认定部门报告。

享受政策

保障措施
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就业培训、创业扶持、小额担保贷款、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政策扶持。

申报材料

所需材料
身份证、户口簿、贫困证明、残疾人证、低保证、失业证等能够证明申请人困难情况的原件和复印件。

其他事项

注意事项
申请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将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资格。认定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认定,并加强对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南新区组织人事部:

根据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盐政办发〔2018〕47号)文件精神,现将《盐城市市直就业困难人员申报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县(市、区)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1月12日

盐城市市直就业困难人员申报认定管理办法

根据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盐政办发〔2018〕47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中,在市直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特困职工家庭的;残疾的;城镇家庭零就业和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的;女35周岁以上和男45周岁以上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女35周岁以上和男45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夫妻均下岗失业或单亲家庭下岗失业人员;优抚家庭人员;军队退役人员。

二、就业困难人员申报认定程序

就业困难人员申报认定,实行本人自愿申请、社区(村)初审、街道(镇)复核、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认定的办法。

(一)本人申请

申请人本人持《就业创业证》、身份证、户口簿、养老保险手册或社保卡以及有效期内的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申请,填写《盐城市市直就业困难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并根据情形同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