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问: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具体要求是什么?答:缴存基数调整后,不得高于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应发工资(税前),不得低于现行规定最低缴存基数。调整后缴存基数大于现行缴存基数的,选择较高基数按规定缴存;选择较低基数缴存的,仍按现行缴存基数缴存。

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

问:哪些情况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答:职工及其配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职工离休、退休;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职工死亡;职工出境定居。

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

问: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满足哪些条件?答: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且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原有住房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严重损坏,需重建或大修的;职工出境定居的。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问: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是如何确定的?答: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根据职工月缴存额、缴存年限、贷款利率、还款期限等因素综合确定,最高不得超过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90%。

公积金账户封存及解封

问:公积金账户封存及解封需要注意什么?答:职工中断提取住房公积金超过6个月且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将被封存;职工重新缴存住房公积金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解封。


扬金管委﹝2020﹞3号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分支机构,各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各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的意见》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四届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20年4月10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落实。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0年3月30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合规运行,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现行住房公积金部分政策及执行标准进行规范、调整。

一、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转移政策

(一)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缴存审核。代理机构为代缴人员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时,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与代理机构签订的代理合同或委托书。

(二)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职工在我市重新就业,申请将异地缴存账户转入的,也应当符合在本市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条件。

(三)职工调动工作的,在调入单位为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后,即可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

(四)进一步加强对职工封存账户的管理,定期开展清理工作。职工退休或死亡后,如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经职工或者继承人申请,可将账户余额用于冲还剩余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的,及时办理销户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