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根据细则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租赁住房(含房租、物业管理费);支付购房首付款;用于 погашение 债务;缴纳物业管理费、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因疾病、死亡、出境定居等特殊情况需要提取。

提取比例和额度

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比例为个人缴存额的100%,提取额度不超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次数不超过 2 次,提取间隔时间不少于 1 年。职工 погашение 购房贷款的,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贷款余额。

提取材料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以下材料:提取申请表;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提取事由证明材料。职工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审批程序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到职工提交的提取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符合提取条件的,应当准予提取;不符合提取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职工并说明理由。

提取方式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银行转账、银联卡转账、提取专用POS机提取、现金提取。职工选择银行转账或银联卡转账方式提取的,应当填写提取支取单并加盖提取单位公章。

提取监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不符合规定的用途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要求职工退回提取金额。


丹金发〔2018〕15号

中心各科室,各办事处:

《丹东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8月20日

丹东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丹东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丹金委发〔2018〕4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丹东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申请、受理和审核等管理工作。

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公积金中心)及各办事处(服务大厅)负责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具体业务。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其规划用途为住宅的住房。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提取申请人,是指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向公积金中心提出提取申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或按法律规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提取受托人,是指受提取申请人委托,办理公积金提取的自然人。包括单位专管人员、职工配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及其他自然人。

第六条 提取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可由本人办理,也可委托提取受托人代为办理。

提取申请人本人办理的,提供身份证和在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丹东银行、盛京银行和邮储银行等任一银行开立的银行借记卡(以下简称“银行卡”)。其中,提取申请人为法律规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还需提供继承关系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