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

为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帮助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社厅印发了《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工作的通知》,从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将对参保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区平均工资60%的企业,且上年度末参保职工人数30人以上的企业,按其上年度末参保职工人数给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补贴,返还比例为80%。

常见问题解答

**1. 补贴对象范围?**

参保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区平均工资60%的企业,且上年度末参保职工人数30人以上的企业。

**2. 补贴标准?**

按上年度末参保职工人数给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补贴,返还比例为80%。

**3. 补贴方式?**

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符合条件企业的失业保险账户。

**4. 申请条件?**

企业未发生因经营困难导致裁员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企业不得存在欠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税款等情况。

**5. 如何申请?**

企业可通过广西人社系统进行申报,并上传相关材料。

**6. 失业保险补贴的用途?**

补贴资金只能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支付职工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等与稳定就业有关的支出。

**7. 补贴发放时间?**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于2023年3月1日起申请补贴,经审核通过后,将分两批拨付到企业失业保险账户,第一批拨付50%,第二批拨付50%。


桂人社发〔2019〕27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23号)精神,为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工作,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四部门结合我区实际,细化完善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8〕57号)关于稳岗返还的政策措施,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一)对我区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以下简称“一般企业稳岗返还”)。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列入国家和自治区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名单的参保企业符合稳岗返还条件的,稳岗返还标准提高至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5%;如其存在欠费,补缴上年度失业保险欠费后申请且符合条件的,稳岗返还比例为其上年度应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