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2017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养老金调整细则

一、调整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2017年6月30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调整比例

此次调整总体水平为5.5%,其中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为5%,视同缴费年限调整为0.5%。

调整时间

调整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调整方法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为按月发放的调整后本人基本养老金=调整前本人基本养老金×(1+5%);视同缴费年限调整为按月发放的调整后本人基本养老金=调整前本人基本养老金×(1+0.5%)。

发放方式

调整后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月发放,视同缴费年限调整部分作为附加补贴随基本养老金一并发放。

调整依据

此次调整依据《社会保险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

咨询方式

如有疑问,请咨询当地社保经办机构。


,【内蒙古2017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养老金调整细则】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30号)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复,现将我区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企业2016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

二、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标准

(一)定额调整

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7元。

养老金低于700元的,可先调整到700元后再按本项进行调整。

(二)挂钩调整

1、按照养老金水平挂钩调整。退休人员按照本人2016年12月基本养老金水平的2%增加基本养老金(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以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项目为准)。

2、按照缴费年限挂钩调整。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1.5元(缴费年限包括按规定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前的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1年调整),调整不足22.5元的,按22.5元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