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该条例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的定义、缴存范围、缴存比例、提取使用、管理机构等内容,旨在保障职工住房需求,促进住房制度改革。

缴存范围

凡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均应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内的在职职工,以及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人员。

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承担。其中,用人单位缴存比例为职工工资基数的5%-12%,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为职工工资基数的2%-12%。具体缴存比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按照统一的原则确定。

提取使用

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所购商品住房贷款本息;支付房租;因疾病、死亡等原因造成不能继续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其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情形。

管理机构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管理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市人民政府任命。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全文:(2002年9月5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17年6月2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以下简称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收入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职工个人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属于职工个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