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工伤保险条例》和《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未将退休返聘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但退休返聘人员在用人单位继续就业的情况现实存在,且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劳动力。为保障退休返聘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的工伤合法权益,解决企业用工难的问题,2019年市“两会”期间,市委书记徐文光在参加柯城区、衢江区代表团讨论时,两会代表提出希望企业退休返聘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议。今年我市“三服务”调研期间,企业对我市营商环境建设的意见建议中,也提出了希望企业退休返聘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议。

我市于2018年10月1日起,开展了职业技工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在此基础上,试行退休返聘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是回应广大用人单位和退休返聘人员的愿望和诉求的必然要求,是我市建设最优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

二、制定依据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等文件制定。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实行自愿参保原则。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聘用男性65周岁及以下、女性60周岁及以下已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返聘人员)期间,用人单位可为其单独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退休返聘人员个人不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