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各缴存职工: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文件精神,将《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及《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政策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长春市区缴存职工每年提取额度不超过1.5万元;榆树、农安、德惠、九台、双阳、吉林、通化、四平、白城、图们地区缴存职工每年提取额度不超过1.2万元。

二、重点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防止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炒房投机。

三、在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户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业务。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须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以上可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

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缴存职工,由单位办理个人账户封存业务完毕后,持职工本人身份证及银行卡即可办理公积金销户提取业务,取消由单位出具盖章的提取申请表,简化提取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