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重复保险?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同一标的和同一保险事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重复投保的保险行为。

重复保险的分类

重复保险分为纵向重复保险和横向重复保险。纵向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标的重复购买同一险种,而横向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购买多个险种对同一标的进行重复承保。

重复保险的处理原则

重复保险的处理原则为:\"重复无效,附和既归\",即超过保险标的价值的重复保险合同无效,合同成立并有效的保险人之间按照各自的保险金额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重复保险的责任承担

对于超过保险标的价值的重复保险,超过部分的保险合同无效。对于有效合同的保险人,按照各自的保险金额比例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重复保险的认定

认定重复保险需要考虑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事故、保险标的、保险期间等要素。如果上述要素相同或高度相似,则可能构成重复保险。

重复保险的法律后果

重复保险会存在无效合同、责任重叠、保费浪费等问题。对于无效的重复保险合同,投保人可以要求退还保费。若发生保险事故,多个保险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如何避免重复保险

为避免重复保险,投保人应准确了解不同险种的保障范围,避免重复投保。同时,保险公司应加强核保管理,核实投保人是否有重复保险的情况。


什么是重复保险?重复保险(double insurance)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在同一保险时期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实际上如上已经是重复保险),且(或)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各国的保险法对重复保险的定义不同,实际上这句只是定义了重复保险是否为超额保险,据此可以将重复保险分为“超额复保险”与“未超额复保险”)。

重复保险的界定、构成要件和重复保险人责任分配方式的选择对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和实现保险人之间责任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保险法》第56条第4款规定:“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根据定义可以看出重复保险有两个特点:

其一,投保人与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了保险合同;

其二,在投保人与不同的保险人分别订立的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保险利益、保险事故都是相同的。

这两个特点也是构成重复保险的必要前提,不同时具备这两个前提条件,就不是重复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