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待遇申领资格审核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被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被人民法院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由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解除劳动合同的;因企业歇业或破产、医疗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期满、企业无正当理由拒不续约的;个人主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依法应当认定为非本人意愿的;其他符合失业保险法规定的情形。

申领流程

符合申领条件的失业人员应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签订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领申请。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材料提交

申领失业保险金时,失业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本人身份证;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就业登记证明;求职登记证明;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失业人员名单核准表。

审核标准

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失业保险法规的规定,对申请人的申领资格、申领时间、申领材料、失业原因等进行审核。经办机构审核失业原因时,应当重点审查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情形,以及失业人员是否存在失业期间不积极求职等影响失业保险待遇领取的情形。

审核结果

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决定,并及时核发失业保险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作出不予准予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诉渠道

失业人员对申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决定机关的上一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复核或者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芜人社秘〔2020〕147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局、财政局:

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皖人社发〔2020〕10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部分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审核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失业补助金

(一)申领对象

2019年1月1日之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和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

(二)申领次数

符合条件失业人员只可申领1次,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三)发放标准

参加失业保险缴费不足12个月(不含)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100元/月;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12个月及以上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150元/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未就业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150元/月。

(四)申领发放程序

1、外网申请渠道开通前,符合申领条件的失业人员携带社会保障卡(电子社保卡)或身份证,通过各县(市)区、开发区社保经办机构窗口线下进行申请,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失业补助金的受理、审核工作,办理结果现场反馈。

2、外网申请渠道开通后,符合申领条件的失业人员可通过线上进行申请,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5个工作日内完成失业补助金的受理、审核工作,办理结果可通过网上查询,无需再到柜面办理。

3、计发失业补助金不折算失业保险缴费期限,自审核通过次月起按月发放,失业补助金领取期间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期间遇有重新就业(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等情形的,停发失业补助金,剩余失业补助金月数自动清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