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规定,做好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制定了《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2018年12月29日

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按照权责分明、数据共享、高效便捷、安全规范的原则,采取政府统一组织、多方协作配合、税务机关集中征收或者委托代征等方式征收,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时足额征缴,维护参保个人的权益。

二、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不含深圳市)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工作,适用本办法。

三、征收程序

(一)参保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参保、变更、注销等登记手续,并及时共享给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参保登记信息做好征收工作的基础信息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