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范围
本次调整缴存基数范围为:咸阳市城镇所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和职工。
调整时间
2018年1月1日起,咸阳市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和职工按照调整后的缴存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
调整幅度
缴存基数下限由原80%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90%的最低工资标准;缴存基数上限由原不超过单位平均工资水平的2倍调整为不超过单位平均工资水平的3倍。
缴存额度计算
单位和职工月缴存额=单位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5%或10%)+职工缴存基数×职工缴存比例(5%、7%或10%)。
缴存基数与单位平均工资对比
职工缴存基数与单位平均工资之间的比例如下:
- 单位平均工资低于或等于职工缴存基数下限,职工缴存基数按单位平均工资的90%执行。
- 单位平均工资高于职工缴存基数下限且低于职工缴存基数上限,职工缴存基数按实际工资执行。
- 单位平均工资高于职工缴存基数上限,职工缴存基数按职工缴存基数上限执行。
缴存基数与个税起征点对比
职工缴存基数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之间的关系如下:
- 职工缴存基数低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职工按照其缴存基数的规定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 职工缴存基数高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职工按照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以下的工资按照规定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起征点以上的工资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
咸房金发【2018】40号
各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省、市有关文件规定,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起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8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规定执行。
二、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上限依据咸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咸阳市统计局《关于公布我市2017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通知》(咸人社发[2018]123号)文件确定,即52592÷12×3=13149元/月。
缴存基数最低下限依据咸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咸人社发[2017]66号)文件确定。
秦都区、渭城区缴存基数下限标准为1680元/月;泾阳县、三原县、彬县、兴平市、乾县、武功县、礼泉县缴存基数下限标准为1580元/月;淳化县、永寿县、旬邑县、长武县缴存基数下限标准为1480元/月。
三、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分别不低于5%,不得高于12%。
四、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两部分组成,单位月缴存额与个人月缴存额,两部分缴存额均进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基数、个人缴存额和单位缴存额应分别四舍五入到元,取整数。
五、各缴存单位要按照文件要求,正确计算本单位职工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到咸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属辖区管理部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手续。
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对单位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工作进行抽查,被检查单位须提供相关部门核定工资基数的有效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