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公积金中心规字〔2018〕4号

各有关单位、职工: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已经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四届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12月24日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

第三条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应当为其在职职工(含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缴存住房公积金。

取得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籍职工,可以按本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 具有独立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单位分支机构,可以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