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通知

经威海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自2018年8月1日起,将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和缴存比例调整为以下标准:

缴存基数上限:

个人缴存基数上限为威海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单位缴存基数上限为威海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

缴存比例:

个人缴存比例为职工本人工资收入的5%-12%,单位缴存比例为职工本人工资收入的5%-12%。

具体缴存比例由职工本人和单位协商确定,协商一致后不得随意变动。职工未与单位协商确定缴存比例的,按照个人缴存5%、单位缴存5%的比例执行。

调整缴存基数上限

威海市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威海市2017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和3倍。职工平均工资以威海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具体缴存基数上限由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职工平均工资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调整缴存比例

威海市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为个人缴存5%-12%、单位缴存5%-12%。具体缴存比例由职工本人和单位协商确定,协商一致后不得随意变动。职工未与单位协商确定缴存比例的,按照个人缴存5%、单位缴存5%的比例执行。

协商确定缴存比例

职工本人和单位协商确定缴存比例时,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双方协商一致后,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报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备案。协商确定的缴存比例不得随意变动。

缴存基数调整后及缴存比例调整后

缴存基数调整后,职工本人和单位应当按照调整后的缴存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后,职工本人和单位应当按照调整后的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已与单位协商确定缴存比例的,按照协商确定的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威住〔2018〕9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的规定,现将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一)2018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核定。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

(二)2018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限额调整为15586元,最低限额为1910元。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一)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不低于5%,最高不高于12%。

(二)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会员代表讨论通过,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三、调整方式

(一)开通单位网上业务的单位,登陆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厅进行调整,具体规定详见《住房公积金单位网上业务管理规定》。

(二)未开通单位网上业务的单位,仍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服务厅办理调整基数和比例的手续。

为提高办事效率、降低单位办事成本,减少窗口排队等候,有条件的单位应尽快开通住房公积金单位网上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