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

户籍在我市,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其他各类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参保。

参保缴费标准

按年缴费,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参保缴费分为五个档次,缴费金额由各地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原则上缴费档次与城乡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挂钩。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

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对于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已达到当地规定的最低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但领取的养老金标准按国家规定相应扣减。

基本养老金计算方法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城镇居民按139个月计发,农村居民按120个月计发)。基础养老金=(上年度全省城乡居民月平均工资+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2×缴费指数×缴费年限。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在参保地区去世的参保人,其遗属或受益人可按规定享受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等丧葬待遇。参保人因病致残,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的,可以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

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参保人可以享受中央和省市政府给予的缴费补贴。中央财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0元。省财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400元。市财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政策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跨省流动就业的,可以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手续。参保人转移接续手续办理后,其在原参保地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积累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移至现参保地,其养老保险关系连续计算。


佛府〔2020〕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9〕10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一、调整个人缴费档次

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下称“城乡居保”)的缴费标准设为每年360元、480元、600元、720元、840元、960元、1200元、1800元、2400元、3600、4800元共11个档次。参保人对应的月缴费标准为:30元、40元、50元、60元、70元、80元、100元、150元、200元、300元、400元共11个档次,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以按月的方式进行缴费。

二、明确相关政府补贴

(一)我市自2010年1月1日开始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时,已年满60周岁的居民可自愿申请一次性补缴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年满45周岁且不满60周岁的居民应按期连续缴费,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年龄时,可自愿申请一次性补缴累计年限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待遇。

原则上,以上一次性补缴的缴费标准按最高不超过本通知规定的第六档(960元/年)执行,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补缴标准,一次性补缴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一次性补缴后,对2010年1月1日前已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其个人账户养老金从缴清费用的次月起计发,计发月数按《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执行;对2010年1月1日后(含本日)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其个人账户养老金从缴清费用的次月起重核后计发,其中计发月数按国发〔2005〕38号文的规定重核,计发金额为原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与一次性补缴形成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