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问:该规定于何时起施行?

答: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问: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主体是谁?

答:房产所有人、房屋承租人、实际使用人。

问:房屋使用者应采取哪些措施确保安全?

答:定期检查、维护、修理屋内设施设备;不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不超负荷使用房屋;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修。

问:违反规定有哪些处罚措施?

答: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由依法有权处理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房屋安全鉴定由谁负责?

答:房屋所有人或者房屋使用人。

问:房屋安全鉴定费用由谁承担?

答:房屋所有人或者房屋使用人。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

《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12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15届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温国辉

2019年4月8日

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区(包括建制镇的建成区)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房屋的消防安全,电梯、燃气、供水等专业设施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违法建设的处置,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的使用安全管理,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内以及军事保护区、宗教活动场所内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房屋使用应当遵循合法使用、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领导和督促,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房屋管理工作的部门对本市房屋使用安全工作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规定。区人民政府负责房屋管理工作的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房屋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有房屋使用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白蚁防治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负责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具体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