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次报销工作,保障参保居民合法权益,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玉林市户籍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次报销管理办法》(桂卫函〔2020〕118号)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可申请二次报销。

参保人员符合二次报销范围,且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二次报销:1.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费用;2.已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支付后,自付费用超过2000元的;3.参保人员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等其他社会保险待遇。

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应持相关材料到参保地乡镇(街道)社保经办机构申请二次报销。材料包括:身份证、医保卡、住院发票或门诊病历、费用清单、出院小结或病历证明等。

二次报销金额为参保人员自付费用减去2000元后的余额,最高报销限额为10万元。报销比例为80%。

参保人员须在医疗费用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持相关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二次报销。逾期不申请的,视为放弃报销资格。

1.参保人员应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不得虚报、瞒报、骗取二次报销待遇。2.二次报销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限额内。3.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玉人社规〔2018〕3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玉东新区人事劳动保障局,玉林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为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促进基本医疗保险与精准扶贫有效衔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健康扶贫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1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次报销工作通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次报销范围

已参加玉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具体名单以全国扶贫信息系统中的贫困户名单为准,含返贫户、脱贫户和退出户)。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次报销比例

从2018年起,当上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末滚存结余支撑能力超过3个月(含3个月)时,使用超过基金支撑能力3个月以上的结余基金,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费用(含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不含自费药品及自费项目)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的医疗费用按90%给予基本医疗保险二次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