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起止时间

本调整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调整范围及对象

本市所有在岗职工及其单位,即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单位。

缴存基数调整

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以不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下限,以不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上限),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测定办法(试行)》(南住公〔2014〕2号)规定。

月缴存额调整

职工和单位月缴存额分别为调整后缴存基数的5%和12%。职工月缴存额原则上按实际工资足额缴存,职工实际工资低于调整后缴存基数的,按实际工资缴存。单位职工月缴存额之和低于调整后缴存基数的,单位承担的缴存责任按照调整后缴存基数执行。

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缴存

依据《南宁市个体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办法》(南住公〔2015〕109号)规定,个体灵活就业人员自选缴存方式、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自选缴存方式为等额缴存或按缴存基数比例缴存。缴存基数不能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

外地务工人员缴存

外地务工人员可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人员与单位经协商,按照本通知规定确定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自愿缴存后,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代扣代缴职工自愿缴存部分,同时缴存单位配缴部分。单位未代扣代缴的,职工可以自行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缴存。职工自行缴存的,单位应当为其按规定比例缴存配缴部分。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及《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规定,经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南金管纪要﹝2015﹞1号),现就2018年度(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执行时间为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

二、 调整标准

(一)缴存基数及统计口径

自2018年7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7年(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工资计算口径应按《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执行。

(二)缴存基数

1.根据南宁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2018年度南宁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8870元。

2.2018年度南宁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680元。

(三)缴存比例

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企业可结合自身经济效益状况,在5%-12%范围内自主调整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其他缴存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各为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