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失地养老保险

适用对象

具有农村户口,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因征地、拆迁、移民等原因永久丧失全部耕地,且无法继续从事农业生产者。

缴费方式

农民失地养老保险由个人缴费和国家补贴组成。个人缴费依据上一年度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国家补贴与个人缴费金额相等。

缴费标准

缴费标准分为三个档次:低档、中档和高档。具体标准由各省市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

待遇水平

失地农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按月领取失地养老保险金。养老保险金的数额根据个人缴费年限、缴费档次和国家补贴的总额确定。

相关问答

失地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哪些区别?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失地养老保险的主要区别在于适用对象和缴费方式不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适用于城镇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缴费由个人和企业共同承担;而失地养老保险适用于失地农民,缴费主要由个人承担,并有国家补贴。

失地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是否有限制?

没有限制。失地农民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缴费年限越长,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越高。

失地养老保险的缴费截止年龄是多少?

一般为法定退休年龄前15年。不过,各地政策可能有所差异,建议咨询当地社保部门。

失地农民符合条件后,如何办理养老保险?

失地农民需要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土地征收补偿证明等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保部门办理失地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社保部门会根据农民的实际情况,确定缴费档次和缴费金额。


农民失地养老保险

参保的具体办法

(一)截止2010年12月31日前,男不满65周岁、女不满60周岁,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从2010年12月向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10年(即为120个月),缴纳起始年龄不得早于16周岁,高中或中等以上学校毕业的应从毕业后起算。

(二)截止2010年12月31日前,男65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女60周岁以上不满65周岁,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从2010年12月向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10年(即为120个月)。若男到达70周岁、女到达65周岁时,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在此次办理参保时,根据年龄情况由本人一次性补足所差的缴费年限。

(三)截止2010年12月31日前,男70周岁以上、女65周岁以上,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从2010年12月向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10年(即为120个月)。同时,可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5年(60个月)。

(四)被征地农民按照本办法参保登记缴费后计算缴费年限,在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前已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可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累计连续计算。在2001年1月至2010年12月期间,已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和此次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年限有重叠的,本次缴费年限可从2000年12月底向前缴纳直至1996年1月止。

缴费标准

(一)在2011年12月31日前,办理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10年(120个月)的标准为28187元/人。即:

1、2005年之前缴费年限的,一律按2005年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为最低缴费基数(1048元/月)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20%)计算基本养老保险费。

2、2006年至2010年期间缴费年限的,按同年公布的最低缴费基数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计算基本养老保险费。

缴费费率为20%,其中8%由被征地农民个人承担,12%由市、区两级政府承担(不含邗江)。

被征地农民有征地个人账户资金的,用于冲抵个人承担部分,不足部分由本人一次性补足;剩余部分应用于个人补缴或续缴。失地农民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应书面申请承诺对土地回征时,不再有新的要求,享受被征地农民同等政策。所在村组土地,由所在地区以上政府依法收回。

(二)在2011年12月31日前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扬州市区2011年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基数1794元/月,缴费费率20%,其补缴资金由本人一次性趸缴。

对男70周岁以上、女65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本人需一次性补缴5年(60个月)基本养老保险费,其缴费标准为:21480元/人。

考虑年龄因素,以2010年12月31日为时点,男超过70周岁、女超过65周岁的,每超1岁(12个月),其个人补缴缴费标准递减800元/人·岁,递减至男80周岁、女75周岁止。

补缴标准递减差额部分由市、区政府分担(不含邗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