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意义

扩大试点将推动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建设,减轻失能人员及其家庭经济负担,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生活和健康权益,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完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

试点地区选择原则

试点地区应具备经济基础、社会基础、医疗卫生服务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等条件,并具有较好的失能老年人群监测能力和医养服务基础。

试点内容

试点包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设计、筹资方式、待遇标准、服务内容、经办管理等方面,探索符合不同地区、不同人群特点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模式。

参保对象

试点地区60周岁及以上的常住老年人、患有失能症或失智症达到轻度以上等级的参保人员均可参加长期护理保险。

筹资方式

采取政府财政投入、用人单位缴费、个人缴费相结合的方式筹集资金,具体筹资比例由试点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待遇标准

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包括基本护理服务、照料护理服务、康复护理服务和特殊护理服务,待遇标准根据参保人员的失能程度和护理需求确定。

服务内容

基本护理服务包括洗浴、如厕、进食、排泄等;照料护理服务包括购物、做饭、洗衣等;康复护理服务包括言语训练、肢体康复等;特殊护理服务包括精神心理护理、临终关怀等。


近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意见》出台背景

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截至2019年底60岁及以上人口达2.54亿,失能人员超4000万,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不足成为亟待解决的社会性问题。随着人口老龄化、高龄化加剧,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成为越来越迫切的社会需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2016年起国家组织部分地方积极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试点整体进展顺利,在制度框架、政策标准、运行机制、管理办法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减轻了失能群体经济和事务性负担,优化了医疗资源配置,推进了养老产业和健康服务业发展,社会各方对试点总体评价良好,要求全面建立制度、推开试点的呼声很高。

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我们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意见》,拟在更大范围检验试点成果,进一步探索适应我国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框架。

二、扩大试点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大制度安排。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在管理链条、管理环节、保障内容上都有自身的独特性,保障功能通过现有社会保险制度拓展无法实现。《意见》着眼于建立独立险种,明确制度试点目标,提出力争在“十四五”期间,基本形成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老龄化发展趋势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框架,推动建立健全满足群众多元需求的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