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类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更好地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作用,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人社字〔2015〕219号)文件精神,现将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

二、补贴条件

1.企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2.2017年度全年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数(不含退休、死亡、入伍、升学等自然减员)与该企业2017年度全年在职职工平均总人数之比低于2.47%(以享受年度的城镇登记失业率为准);

3.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三、补贴标准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补贴标准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确定。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四、申请补贴的时间和地点

2017年度社保汇算清缴结束后至2018年6月30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

地点: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298号(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一楼大厅失业保险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