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医改办、民政厅、财政厅、人社厅、卫计委、农业厅等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月22日

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

省医改办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人社厅 省卫计委 省农业厅

为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的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闽委发〔2015〕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闽政〔2014〕58号)精神,现就我省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体系,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进一步完善全省多层次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体系,建立管理科学、标准合理、程序简便、操作规范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加强医疗救助政策与基本医保政策的衔接,统筹集中各类医疗救助资金,加大医疗救助力度,切实解决城乡困难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努力实现困难群众“病有所医”的目标。

二、明确功能定位

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资金和各类医疗救助资金的功能定位:在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基础上,城乡居民医疗救助资金用于救助困难居民,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

三、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基金按已有规定由多渠道筹集,主要来源于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彩票公益金、社会捐赠资金、救助基金利息收入以及其他资金。同时,整合医疗救助资源,将省级财政每年安排的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并入全省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基金。

四、救助对象

我省医疗救助对象是具有当地户籍、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分为四类:

第一类: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人员);

第二类:低保对象、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指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参与社会生活和自理困难的肢体、智力、精神、视力、语言、听力残疾,残疾等级为二级(含二级)以上的人员];

第三类: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和重病患者;

第四类: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低收入家庭是指经民政部门认定、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以内(含两倍)、未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家庭。因病致贫家庭是指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