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全部实行属地办理模式,申请人可到户籍所在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在地任意一地办理提取业务。

2. 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取消分户管理模式,申请人同一住房公积金中心名下的全部住房公积金账户均可提取。

3. 明确首套住房贷款审批条件,申请人购买首套住房的,取消收入证明及冻结工资卡要求,改为申请人自填收入信息。

4. 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条件调整,在天津市同时拥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夫妻,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配偶作为在职职工参加住房公积金已满一年且近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即可。

5. 优化天津住房公积金微信小程序功能,小程序新增“个人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功能,申请人可在小程序中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等信息。

个人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

申请人可到户籍所在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在地任意一地办理提取业务,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购房合同等。

如何申请首套住房贷款?

申请人需提供首套住房证明、身份证、收入证明等材料,取消收入证明及冻结工资卡要求后,改为申请人自填收入信息。

夫妻双方如何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在天津市同时拥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夫妻,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配偶需作为在职职工参加住房公积金已满一年且近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即可。

如何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信息?

申请人可通过天津住房公积金微信小程序,在“个人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功能中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等信息。


津公积金中心发〔2019〕120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各驻津单位:

为减证便民、优化住房公积金服务,现将取消部分住房公积金业务申请资料有关事项通知下:

一、职工购买私产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再提供评估报告。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是否提供评估报告按照贷款银行商业贷款部分要求执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时,职工应在《贷款申请情况声明》中承诺所购住房交易价格真实,同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交易价格进行内部核查并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价格为准计算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

二、职工在本市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再提交《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房屋房地产权证、购房合同、公有住房租赁协议和租金发票。承租人本人填写《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承诺书》提供租赁信息,对租赁行为和信息真实性进行书面承诺。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根据职工承诺事项核查真实性,发现以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逾期不退回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

本通知自2019年10月16日起施行,贷款及提取的条件、额度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及我市相关政策执行。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定》(津公积金中心发〔2018〕101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津公积金中心发〔2017〕11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2019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