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解读

为规范池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保障职工住房资金需求,制定本政策。本政策适用于在池州市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贷款资格

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在池州市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且连续缴存3年以上;③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④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⑤已支付购房首付款,且首付款比例符合规定。

贷款用途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其中,购买住房是指购买新建住房、二手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建造住房是指使用自有土地建造个人自住住房;翻建住房是指对原自住住房进行大修,改善住房居住条件;大修住房是指对原自住住房的重要部位进行修缮,使居住功能得到恢复和改善。

贷款额度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家庭购买的自住住房价值,且最高不超过借款人家庭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倍。其中,借款人家庭是指借款人及其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

贷款利率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目前为2.75%。利率水平根据国家政策和市场情况适时调整。

还款方式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借款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按月或按季还款。

保障措施

为确保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安全,借款人应提供以下保障措施:

①抵押担保:借款人应以所购住房或其他符合条件的不动产作为抵押;②保证担保:借款人可提供符合条件的保证人进行担保;③其他担保方式:经批准,借款人还可以提供其他符合条件的担保方式。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房住不炒”的定位,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和改善型自住住房,根据省厅有关会议精神,严格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文件规定,参照周边城市做法,结合池州实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进行规范。

二、《通知》的主要政策依据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

2、2020年7月28日全省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培训会议精神。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认定标准

以缴存职工家庭(借款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累计次数作为认定标准,借款人及其配偶名下所有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应合并计算(含婚前、婚后申请的公积金贷款、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公转商贴息贷款等)。具体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查询信息为准。

(二)实行差别化利率政策

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即: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按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对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在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基础上上浮10%。

(三)关于政策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即2020年8月31日之前,已向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业务窗口提交完整的贷款申请资料,并通过初审受理的,按原贷款利率政策规定执行;2020年9月1日起申请受理的,按新的贷款利率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