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准备金的种类

保险责任准备金主要分为四个类型: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已到期未决赔款准备金、分保准备金和保险人自留准备金。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对已收取保费但保障责任尚未到期的保险合同所提取的责任准备金。它反映了保险人未来必须履行的保险责任。

已到期未决赔款准备金

已到期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对已发生保险事故,但赔款尚未决定的保险合同所提取的责任准备金。它反映了保险人已发生但尚未处理的赔款责任。

分保准备金

分保准备金是指保险人将其承保的保险风险分保给其他保险公司时,根据原保险合同承保责任相应提取的准备金。它反映了保险人将已承保的风险再转移出去的责任。

保险人自留准备金

保险人自留准备金是指保险人自行承担的,超出其分保责任之外的保险风险所提取的准备金。它反映了保险人自身承担的保险责任。


根据中国保险业务分类,保险责任准备金可分为财产保险责任准备金和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两大类。

1、财产保险责任准备金根据其用途可分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和总准备金。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又称未满期保险费准备金,或未到期风险准备金,是指当年承保业务的保险单中,在下一会计年度有效保单的保险费。之所以会产生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其原因在于,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期限与企业会计年度在时间上不可能完全吻合,因为企业会计年度总是自公历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 日止,而保险责任期限却可以发生在任何一个时间点上。因此,在会计年度结算时,必须有期限未届满或虽已收取但应属下一个年度收取的保险费,这一部分保险费即称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2)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在会计年度决算以前发生保险责任而未赔偿或未给付保险金,在当年收入的保险费中提取的资金。关于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提取及标准,在本法第九十五条的条文释义中有详细说明,这里不再赘述。

(3)总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发生周期较长、后果难以预料的巨灾或巨额危险而提留的资金准备。总准备金应在公司每年决算后的利润中提取,经较长时期的积累形成一定的规模。

(4)广义的财产保险包括责任保险和信用保险,因此,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也需要提存以上三种保险责任准备金。

2、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也称人寿保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履行今后保险给付的资金准备。人寿保险责任准备金适用于长期性人寿保险业务,它来源于当年收入纯保险费及利息与当年给付保险金的差数。人寿保险责任准备金可分为理论责任准备金与实际责任准备金。

(1)理论责任准备金,是指根据纯保险费计算积累的用于给付保险金的资金,其计算并不考虑保险业务经营的实际条件,即附加费用及其在时间上的不平均。

(2)实际责任准备金,是指人寿保险业务中实际提存的责任准备金,它是考虑了各年间附加费用的不同开支情况,并以理论责任准备金为基础加以修订而计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