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额

1. 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每月6822元,下限为1800元。

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2. 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为5%和8%。

缴存基数调整

3. 职工的缴存基数由职工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同意后,按规定调整缴存基数。

暂停缴存

4. 职工暂时离岗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暂停缴存。

追加缴存

5. 职工因故未能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追加缴存。

缴存浮动区间

6. 缴存基数在1800元至6822元之间浮动,职工可以根据自身经济能力和住房需求选择缴存基数。

缴存方式

7. 住房公积金缴存通过银行代扣代缴方式进行。


一、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缴存基数及最高缴存额

按照济南市统计局提供的2015年度全市(含中央属、省属、市属、县属及以下)法人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8578元3倍计算的2016年度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14646元。各单位在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时,按照单位和职工个人最高缴存比例不得超过各12%乘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据实计算,在上述月缴存基数以内计算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最高月缴存额各不得超过2537.16元。

二、最低缴存基数及最低缴存额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6】117号)确定的2016年度最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分为两档,单位住所地为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的最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1710元;单位住所地为长清区、章丘市、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的最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1550元。职工月工资低于最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的,按单位住所地分别以1710元、1550元作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按照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低缴存比例不低于各5%的规定,单位和职工个人最低月缴存额分别为各85.5元、77.5元。

三、有关要求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受委托银行要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各受委托银行要及时将汇缴的住房公积金计入职工个人账户。

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时间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