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工伤康复是工伤保险的三大职能之一,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建立伊始,就将工伤康复作为制度目的之一,新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亦坚持了这一观点。为贯彻国务院这一指导思想,我市于2007年12月12日颁布了《成都市工伤人员康复管理暂行办法》(成劳社办〔2007〕300号)。从近几年的运行情况来看,该办法存在政策不完善、保障水平不高的问题,特别是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和<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修订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0号)实施后,存在的问题日益凸显。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新部署新要求,在借鉴先进地区工伤康复管理经验和征求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建议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成都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编制思路

制定本办法,主要是按照人社部确定的建立健全“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体系为总体目标,通过完善工伤康复政策,突出工伤康复的保障功能,优化工伤康复的经办流程,达到切实维护工伤人员合法权益,减轻用人单位经济负担的目的。

三、主要内容

(一)第一章总则,共6条。主要明确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以及工伤康复坚持的“医疗与康复并重、康复优先于评残”原则和“定康复机构、定康复病种、定康复项目、定康复期限”的四定管理原则等。

(二)第二章康复机构管理,共6条。主要规定了申请成为康复协议机构的条件和程序。一是明确了锦江区、金牛区等中心城区的急性期和维持期康复机构由市、区两级经办机构共同选定,其余区(市)县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选定。二是急性期康复机构原则上在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康复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定,维持期康复机构在有康复科的工伤协议医疗机构中选定,稳定期康复机构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准入标准并由市经办机构选定。三是明确了康复机构有确认康复期限、制定康复方案、进行效果评定、建立康复档案等责任,并要求康复机构自觉遵守工伤康复服务规范,加强相互间协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