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问1: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有哪些?**

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3)离休、退休的;(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5)出国定居的;(6)国家和省规定可以提取的其他情形。

**问2: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是多少?**

答:提取额度根据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和提取用途而定,具体提取额度不超过以下标准:(1)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取额度为贷款本息余额;(3)其他情形,提取额度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定。

**问3: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材料有哪些?**

答: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材料:(1)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2)职工身份证明;(3)符合提取条件的证明材料,如购房合同、贷款合同、退休证、出国定居证明等;(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问4: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流程是什么?**

答: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流程如下:(1)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申请;(2)单位审核并出具提取证明;(3)职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申请材料;(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申请并核定提取额度;(5)提取资金到职工指定的账户。

**问5: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如何缴回?**

答: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如不再符合提取条件,需将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缴回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回方式为:单位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通知,从职工工资中扣除缴回金额并划入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义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提取指的是职工进行住房消费或其他符合提取情形而要求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余额的行为。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义乌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二章提取条件

第四条提取住房公积金分为部分提取和销户提取两类。

(一)职工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提取后无须保留个人账户时,采用销户提取,即提取个人账户中的全部本息,并作销户处理。

(二)提取后还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采取部分提取的方式,即提取后账户中剩余部分款项:

1、账户中余额大于住房消费额的,按住房消费额提取;

2、账户中余额小于住房消费额的,按百元整数的方式提取。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销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

(一)离休、退休的;

(二)出国、出境定居的;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籍迁出义乌市范围,且住房公积金不宜转移的;

(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非义乌户籍,不再在义乌市就业的;

(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农业户籍的;

(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领取失业证、丧失劳动能力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八)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按最低工资、最低比例缴存的。

第六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销户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本息余额。

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身份与权利须经法院判决、公证或职工原单位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