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克拉玛依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根据克拉玛依市《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克拉公积金字[2013]14号),2013年度克拉玛依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单位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高于克拉玛依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低于克拉玛依市上一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后的2013年克拉玛依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标准

2013年度克拉玛依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后的标准为:
最高缴存基数:4,919.67元(克拉玛依市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最低缴存基数:1,800.00元(克拉玛依市2012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问:我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2013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多少?

答:您的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3,000元,即您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问:我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6,000元,2013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多少?

答:您的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4,919.67元,即克拉玛依市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问:我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克拉玛依市2012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2013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多少?

答:您的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1,800.00元,即克拉玛依市2012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问:如果我的工资发生变动,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否需要调整?

答:是的。如果您的工资发生变动,您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也需要根据新的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应在当月工资发放后的次月起执行。


现将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的核定

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核定,以本单位劳动工资部门审核确定的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依据。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以上年度职工个人工资总额除以上年职工个人实际取得劳动报酬月数核定。今年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该职工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核定。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当年核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二、缴存比例的调整

从今年7月1日起,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超过12%的单位,应按照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开展中央驻疆企业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建金〔2012〕10号)文件规定,按程序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其他有关规定

1、各单位要认真做好住房公积金基数核定工作,对单位和职工个人信息要认真清理、核实,确保信息完整、准确。

2、各单位在核定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后,应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的监督,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

3、为了不影响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正常提取和委托提取偿还贷款,请各单位在8月25日前完成基数调整和汇(补)缴工作。凡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必须为职工补足欠缴的部分方可办理提取业务。

4、关于操作规程请遵照《关于核定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