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住房公积金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主要适用于在烟台市范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和移交业务的个人和单位,旨在规范失信名单的认定、公开和移除等事项,维护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正常运转和社会信用环境。

被认定为失信行为的情形包括:

  1. 不按合同约定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违反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规定,造成住房公积金损失或严重影响住房公积金制度平稳运行的;
  2.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证明材料,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和移交业务的;
  3. 提供虚假信息,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和移交业务的;
  4. 恶意逃废住房公积金缴存的;
  5. 其他违反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并对住房公积金制度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
## 失信名单的公开

失信名单将在烟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等渠道进行公开,失信人应当在被公开之日起30日内履行相应义务。逾期未履行义务的,失信名单将继续公开,并可能影响其信用记录。

被列入失信名单的个人或单位自履行全部义务或者经核实不存在失信行为之日起30日内,管理中心将从失信名单中移除并予以公告。失信名单的公开期限自被列入之日起不超过5年。

失信行为的认定标准由烟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失信名单将通过烟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等渠道进行公开。

失信人可通过烟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或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查询自己的失信信息。

失信人履行全部义务或者经核实不存在失信行为后,可向烟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移除申请。

被列入失信名单会影响个人或单位的信用记录,可能导致贷款、提取和移交业务受限,并可能受到其他不利影响。


烟住〔2019〕10号

各分中心、管理部,市中心各科室:

为推进我市住房公积金诚信制度化建设,倡导诚信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促进住房公积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和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及贷款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了《烟台市住房公积金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3月21日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住房公积金诚信制度化建设,倡导诚信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促进住房公积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和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及贷款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失信名单,是指经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审定确认的,违法违规办理或协助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名单。

被列入失信名单的单位和个人,将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记录,实施住房公积金业务限制等惩戒措施,并视情节轻重报请列入国家或省、市级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第三条 失信名单的建立遵循客观公正、及时准确、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失信名单的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