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确定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当按照职工本人在申报期内的工资总额确定。工资总额是指职工在申报期内获得的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年终加薪、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以及与工资性质相同的其他收入。

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确定

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当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确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5%,不得高于12%。

受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受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包括:职工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职工及其配偶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职工及其配偶已提出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并经受委托提取单位审核同意。

住房公积金归集账户的管理

住房公积金归集账户应当由受托银行开立,并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管理。归集账户用于受理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归还等业务。

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

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包括:等额本息还款和等额本金还款。等额本息还款是指每个月偿还的本金和利息总额固定不变;等额本金还款是指每个月偿还的本金固定不变,而利息逐月递减。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确定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应当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确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不得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


,《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印发以来,陆续接到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来电,反映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有关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会计核算问题。为了完善《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我们对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有关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的会计核算进行了补充,现印发给你们,请印发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遵照执行。

附件: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补充规定

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补充规定

一、会计科目

(一)增设“119其他应收款”科目

1、本科目核算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临时发生的其他各种应收款项。如处置个人抵押物取得的价款低于逾期贷款账面价值应由债务人清偿的部分等。

2、处置抵押物时,按取得的价款,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按取得的价款低于逾期贷款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本科目,按逾期贷款账面价值,贷记“逾期贷款”科目;收回款项时,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