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住管<2018>44号

各承办银行,市中心各管理部、各科室: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81号)精神,港澳台居民从2018年9月1日起可以按照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住证。现通知如下:

从2018年9月1日起,港澳台籍人士可以使用居住证代替通行证在我市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录入证件号码采用居住证登载的“公民身份证号”;未取得居住证的港澳台籍人士仍可使用通行证办理。除此之外,港澳台籍人士在我市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继续执行《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试行港澳游籍人士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漳住管<2017>45号)的规定。

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