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微企业补贴申报范围

针对2023年1月1日起招用符合条件劳动者的中小微企业,按照每新增1个就业岗位给予一次性补贴5000元。

申报补贴条件

2023年6月30日前,企业新招用并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劳动者;新增就业人员年龄为16周岁至60周岁(含),户籍所在地为铜陵市;未享受其他财政性就业补贴政策。

补贴申请材料

企业需提交申请表、就业信息汇总表、社保缴纳凭证、劳动合同等材料,具体材料清单详见通知。

补贴发放方式

补贴将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一次性发放至企业账户。

补贴申报时间

企业可于2023年7月1日至7月15日期间向所在县(区)就业服务中心提交申报材料。

补贴申请审核

县(区)就业服务中心将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上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市就业服务中心将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确定补贴发放名单。

注意事项

企业申报时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完整。如申报材料不真实或不完整,将不予受理。补贴发放后,企业应继续为新增就业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否则将追回已发放的补贴。


各县、区人社局、财政局,经开区人力资源局、财政局,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提高疫情期间企业用工扶持补助政策的覆盖面,根据《安徽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应对新冠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工作若干政策的通知》(皖就〔2020〕6号)精神,现就《关于开展疫情期间企业用工扶持补助申报工作的通知》(铜人社秘〔2020〕37号)中新增就业岗位一次性补贴条件与标准调整如下:“按照疫情防控期间新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新增就业岗位一次性补贴,对其中吸纳因疫情无法返回湖北就业人员或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的企业,标准提高到每人2000元,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4万元。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依据‘安徽省就业失业和劳动用工备案管理信息系统 ’以2020年1月底数据为基数与4月末数据比对测算新增就业岗位数。”

申报该项补贴不再依据参保情况,已申报过该项补贴的小微企业如有漏报可继续申报;尚未申报的小微企业可对照新的条件申报。原申报渠道不变,申报时间延长至6月12日。

特此通知

2020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