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护理机构及其内设医疗机构医保定点工作

本通知旨在规范养老、护理机构及其内设医疗机构的医保定点工作,保障参保人员在入住养老、护理机构后能够便捷、高效地享受医保待遇。

申请资格

符合以下条件的养老、护理机构及其内设医疗机构可申请医保定点: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取得民政部门颁发的养老机构或护理机构许可证;
  • 拥有符合要求的医护人员和医疗设备;
  • 建立完善的医疗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体系。

申请材料

申请医保定点,养老、护理机构及其内设医疗机构须提交以下材料:

  • 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 养老机构或护理机构许可证;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医护人员资质证明;
  • 医疗设备清单;
  • 医疗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体系文件。

医保待遇

纳入医保定点的养老、护理机构及其内设医疗机构,可为入住的参保人员提供以下医保待遇:

  • 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 长期护理费用报销。

监督管理

医疗保障部门对养老、护理机构及其内设医疗机构的医保定点工作进行监督管理。重点检查以下方面:

  • 医疗机构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 医疗服务是否规范;
  • 医疗费用是否合理;
  • 参保人员的医保待遇是否得到保障。

注意事项

纳入医保定点的养老、护理机构及其内设医疗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医保相关规定,不得发生违规违法行为。如发现违规违法行为,医疗保障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定点资格。


各养老、护理机构及其内设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行全省医疗保障便民惠民十条措施的通知》(鲁医保发〔2018〕1号)、《济南市建设全省医养结合示范先行市工作方案》(济政办字〔2018〕31号)有关要求,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护理机构及其内设医疗机构纳入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协议定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从业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三)配备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且具备联网结算条件;

(四)申请承担门诊统筹、门诊规定病种、长期医疗护理保险业务功能的,人员配备应在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基础上,至少增加1名符合条件的第一执业地点为本机构的执业医师、2名执业地点为本机构的执业护士。

二、定点范围

我市职工医保统筹区域内(含章丘区)未取得职工医保定点的养老、护理机构及其内设医疗机构,为入住本机构人员提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长期医疗护理保险服务的。

三、定点办法

采取 “诚信承诺”方式确认,申请机构对所提供资料信息的真实性作出承诺。符合定点条件的,确认定点;被举报投诉或经查验所承诺信息不符合事实的,不予确认,且一年内不再受理定点申请。定点工作流程如下:

(一)申请机构提交《申请协议定点承诺书》(见附件);

(二)社保经办机构查验相关信息,符合条件的签订服务协议。

四、受理时间、地点

时间:自2019年1月1日起,工作日随时受理;地点:站前街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社保经办大厅35号窗口;咨询电话:68967298、68966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