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居民医保及大病互助补充保险政策调整

根据通知,成都市将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政策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基本医保个人缴费标准调整

成都市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每年380元,比上年增加30元。缴费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逾期缴费将影响医保待遇享受。

大病互助补充保险费率调整

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率调整为每年120元,比上年增加20元。缴费期限与基本医保相同,同样逾期缴费将影响待遇享受。

待遇保障范围扩大

调整后,基本医保待遇保障范围将扩大,增加慢性病及常见病用药报销,提高癌症等重大疾病报销比例。

大病互助补充保险保障额度提高

调整后,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保障额度提高至每年10万元,比上年增加5万元,进一步减轻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

缴费方式

居民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缴纳医保和补充保险费用:①线上缴费:通过四川省医保服务平台、支付宝、微信等方式进行缴费;②线下缴费:到指定银行网点或社保经办机构窗口缴费。

参保时间

居民可于每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进行参保,逾期未参保者将不能享受医保待遇。参保后,需按时缴费才能保证医保待遇不中断。


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号)要求,完善我市医疗保险制度,根据《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55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及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调整大学生参保人员有关政策。

1.自2020年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参保人员待遇有效期按自然年度计算(含合并缴费的其他险种),待遇有效期从保险年度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大学新生参保第一年保险有效期为入学当年9月1日至次年12月31日;2018至2019学年度大学生参保人员,医疗待遇有效期截止时间顺延至2019年12月31日。

2.大学生门诊医疗费实行按人头付费,市医保局可根据大学生门诊医疗费用结余情况,核定人头付费标准。学校或指定的首诊医疗机构当年门诊医疗费出现缺口,可在医疗机构历年累计结余中弥补,历年累计结余不足以弥补当年门诊医疗费缺口的部分由医疗机构自行解决。学校医疗机构或首诊医疗机构可将历年累计结余部分用于大学生健康体检、疾病预防,市医保局可根据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大学生门诊医疗费用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