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

异地购房职工在黔东南州缴纳住房公积金满1年且连续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后,可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异地购房职工在黔东南州缴纳住房公积金满2年且连续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后,可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提取。

放宽公积金贷款额度限制

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方面,家庭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60万元,个人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40万元。若职工家庭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且符合相关条件,可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补充。职工已获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使用住房公积金还贷的,还贷额度不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且还款期限不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

优化贷款业务办理流程

为优化贷款业务办理流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进一步简化贷款审批手续,缩短贷款审批时间,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同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加强与商业银行的合作,建立绿色通道,简化贷款办理流程,为职工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贷款服务。

扩大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

根据调整后的政策,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还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消费贷款本息;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出国(境)定居等情况下,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明确住房公积金归集范围

根据调整后的政策,住房公积金归集范围包括职工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年终一次性奖金等。其中,津贴补贴包括岗位津贴、绩效津贴、高温津贴、夜班津贴、值班津贴、加班津贴等;奖金包括年终奖、绩效奖、项目奖等。


关于调整和进一步规范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互助性、保障性作用,促进我州房地产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等要求,为防范化解资金风险,确保住房公积金有效运行,结合我州实际,决定调整和进一步规范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具体如下:

一、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一)调整异地购房提取政策

支持缴存职工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建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支持在非缴存地或非户籍地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户籍地的确认以申请购买该套自住住房之前的时间核定(黔东南州行政区域内除外)。

(二)调整提取住房公积金首付购房款后同时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按月对冲”政策支持缴存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首付款后,不再支持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未提取住房公积金首付购房款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后可以“按月对冲”还贷和一次性结清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办理商业银行自住住房贷款的可以申请按年提取还贷和一次性结清贷款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调整职工因工作调动或离职转移、提取政策缴存职工工作单位变动或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需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调出黔东南州行政区域外的,封存期间,在异地开设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可向新单位所在地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半年后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可在缴存地申请办理提取销户。